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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完全来自原材料”

理解这一规定最简单的方法是解释它与“完全获得或者生产”和“关税转移和区域价值含量”的规定有何不同。

对于完全在一个或多个缔约方境内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这将意味着某些材料是在该缔约方境外获得的,并通过满足关税转移或区域价值含量而成为原产材料。

这与“完全获得和生产”的规定不同,因为在使用这一规定时,任何材料都不能来源于自由贸易协定缔约方之外。这也不同于关税转移或区域价值含量规定,因为它侧重于正在出口的货物的"材料",而不是货物本身。

让我们以一个自贸协定缔约方生产的竹滑板为例,来解释一下这一规定。在这个例子中,竹木来自一个国家以外的自由贸易协定缔约国,但它基本上被转化为滑板框架,使框架“原始材料。”如果滑板制造商使用这种竹木框架,而没有其他非原产材料,滑板将符合使用完全来自原产材料供应的货物的资格。

然而,假设该制造商也从自由贸易协定缔约方以外的国家进口滑板的轮子,滑板制造商将不再能够使用这一条款-它将不得不尝试限定滑板本身,因为轮子不是“原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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