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經濟部國貿局修正核發輸出伊朗貨品證明書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輸出伊朗貨品非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且以臺灣為原產地,除該局公告指定之貨品項目外,出口人有需要向銀行申辦貿易款項清算者,得向該局申請核發輸出伊朗貨品證明書。
本次修正第三點、第四點、第八點,輸出伊朗貨品證明書有效期限三個月,若需展延,須於有效期限屆滿前檢附證明書第二、三聯向該局申請辦理。輸出伊朗貨品證明書註銷換發之申請,須檢附證明書第二、三聯及相關證明檔申請辦理。輸出伊朗貨品證明書遺失補發之申請,須檢附說明資料。
至於輸出伊朗貨品若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除該局公告指定之貨品項目外,出口人有需要向銀行申請辦理貿易款項清算者,得檢附已填寫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號碼,且有海關關章之出口報單證明聯及有該局章戳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存查聯影本,向銀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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